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取得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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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中咨协会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取得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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