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案例:调增调减利润的账务核算
年终汇算清缴发现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因各种原因涉及补(退)所得税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案例:兴华股份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600000元,企业所得税为198000元。汇算清缴检查中发现,公司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9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少摊待摊费用11000元,少提福利费9000元,补交营业税39000元,生产费用误记为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旧11000元。其他属于纳税调减项目的有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属于纳税调增项目的有:滞纳金2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根据上述情况,进行汇算清缴中的涉税账务调整如下: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存货 49000
预提费用 85000
固定资产清理 19000
应付福利费 3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9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1000
贷:待摊费用 11000
应付福利费 9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9000
在建工程 31000
累计折旧 11000
3.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
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
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滞纳金2000元、工资超支23000元、赞助费支出20000元,都属于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60000元属于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帐务上不作调整。在这里,提醒读者注意纳税调整与账务调整的区别。
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 账务调增利润额-账务调减利润额 + 纳税调整额
=600000 + 190000-101000 + (2000+23000+20000-20000+60000)=765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65000×33%=252450(元)
应补所得税额=252450-198000=5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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