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习惯决定书法的习气
(壹)
从历史上的书法批评来看,很多书法作品被指是有些习气的。书法的习气,实际上是指书法作品的某种定式风格或姿态,是一种程式化现象。其实也可以说是书法的一种结壳现象。习气往往被人当做一种书法的个性,其实也的确反映出一种作者习惯化的艺术个性。
书法不同于画的地方,可能就包含着这个问题。画所表现的对象是具象的,而且很多画有写意的成分,因而作者为了表现什么,往往在画中形成一些习惯的程式或习气,也可以叫做特色或个性。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说是画家成功的标记,以此为传承,可以区分出不同的画派。对于书法,这个问题可能就要复杂得多。由于书法艺术的对象,即所追求的书法之美目标或孙过庭所说的楷则,是一种抽象的艺术存在,虽然要表现于具体的书法形式中,但并不能局限地体现在任何一种几种具体的书法形式或特色上。书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或特色个性,对于书法之美的表现形式都只是片面的和暂时的。因而书法的习气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书法的习气也可以看成是是书法个性或特色的表现,从而可以构成不同的书法风格流派。但另一方面,习气是把这种片面的表现方法固定化,这对于书法的表现力就只是一种局限性,对于表现书法之美乃是一种弊病。
书写习气的产生也有二重性,这是一个既有一定客观性,又有一定主观性的现象。出于个人的艺术审美偏好,个人的艺术个性在书写中会自然而然流露出来,这是习气产生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人们在学习书法的过程中,往往重视于把偶然出现的成功或技法固定化,并逐渐积累起来,以形成自己的书法程式。应该说任何人的书法学习都必须遵循这种方法,这也是习气产生的来由。然而一定程式的产生,既标志着一定的成功,也标志着一定的局限,成功与错误总会相随。如果仅仅以此而津津乐道或沾沾自喜,把它当做一种书法的成功,那么真正的就是一叶障目,不知天外有天,就会有害。
(贰)
讨论这个问题,涉及到书法艺术表现的对象是什么,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一种观点认为,书法表现的内容终归是自己,及自己的个性。这是主观论的观点。正是因此,书法理论中,也常常有突出地强调书法的艺术个性问题。把书法的个性与特色,当做成功的标志,把没有个性或特色的书法,称之为不成功的书法,或者“奴书”。把书法中的个性特色,甚至书法的习气,作为自成一家与自成一体的赞美性评价。为了避免奴书,其途径就是要有意识地表现出一定的习气来。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习气也成为一种艺术目标。因而习气的产生,不仅是必然和必须的,而且是一种主观的故意。
书法的功能能够表现心性,表现艺术个性,这是没有问题的。书法艺术必然会在个性与个人的审美中进行,这也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书法的功用或工具作用。书法的功用或工具作用,不是书法表现的对象,就像工具与目标不能等同一样。书法表现的对象是楷则或书法的美学原则,唯美为对象。借助书法表现的个性或心性,则仅仅是个性或特色的特征,本身不涉及优劣美丑之分。如果把书法表现的对象确定为表现个人的心性与个性,完全成为主观的对象,那么就会产生很多疑惑。首先,否定了书法艺术审美的统一性。个人的审美不同,个人认为*好的,那就是**标准,从而审美标准就会分化。其次,也就否定了书法这种表现形式的艺术特征。表现个人的心性或个性,还有更为直接的手段,比如画的形式,及诗歌的、音乐的等等形式,何必通过书法这种曲折而费事的间接而抽象的形式。
书法的对象是抽象的形象。这种特点导致书法艺术之美也是抽象的,是超出世界万物具象的形象综合或集中之美。这种抽象也包括书家个人的审美具体性。能够集中所有书家个人的审美具体性,成为一种统一的书法形象美。这种统一的书法之美,具有审美的统一性,形成书法的表现对象。书法表现的对象与形式,在艺术抽象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另外,书法是历史的文化现象,作为一种文化传承而存在。任何书家对必须面对这种历史与传承,也脱不开这种历史与传承。这种历史性,对于任何时代的任何人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比如文字的规范性及各种书法要素的存在,都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书法的审美对象,对于书家个人来说,是一种客观性。
孙过庭关于“思通楷则,少不如老”的论断,用楷则二字,实际上已经表述了书法艺术对象的全部性质,也包括了它的客观性。书家的思维及实践都是在为此而努力。
(叁)
需要弄清什么叫“奴书”的问题,也就是弄清书法追求的目标问题,或弄清书法的艺术规律问题。对于书法来说,奴书的概念应当慎用,不宜笼统地或一味地排斥奴书。这里的关键在于为谁作奴。如果为某种具体的书法形式所局限,就是为某种具体形式为奴,会关闭追求书法大美的继续探索之路,这种奴是低水平的与不值得的。具体的书法形式并不是书法追求的**目标。如果说有贬义的奴书,那么这就是有贬义的奴书。如果以楷则或书法之美为目标而为奴,那么遵循的乃是书法艺术的规律,就要不断探求书法要素的艺术表现力,同时转换书法尽可能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与方法,从而进入书法表现之妙境。如果说这是奴书,那么这正是书法艺术规律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学习书法的正确道路。
沈括主张的“奴书”的观点,是正确的。那就是说,对于书法追求的楷则或抽象性艺术美目标来说,任何书法的具体表现形式都是片面和暂时的。
任何人学习书法总是要从具体的书法形式入手,这是在书法学习过程中,谁也不能避免的问题。书法的道路也是从简单到复杂,从浅入深,从低到高的。就是某些人的书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比起书法艺术的无限内含来说,也只是沧海一粟而已。其所掌握的书法技法及表现形式毕竟是十分有限的。看看几千年数百代人的书法演变历史与成就,一个人终其一生,能够学到多少。即或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同样有继续向传统学习,并进行创新的巨大任务。在书法这个特殊的领域,一技之得与一孔所见算得了什么,任何人都永在途中,难以骄傲得起来。
真正的好的书家,却总要永不停止地探求书法的表现形式和表现方法,永不停止地探求与展现书法那常变常新的无穷表现力。也就是永远处于为“奴”的地位,这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情,而是书法的艺术本质或艺术规律。永远为“奴”的观点,是防止书法结壳的利器,也就从理论上坚决地排斥书家把个人的习气带进来。
(肆)
人们往往为书法中的习气或过分程式化为目标,学习者也往往力求模仿这种特色个性或程式而殚精竭虑。这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会使人们从主观上有意识地制造某种书法习气。习气,本来是可以避免的,通常都是主观使然。
书法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固然会演变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在形式的外壳下,包含着书法要素及其内涵的发展变化,要素的表现力越来越丰富与复杂。正是这些要素及内涵的发展变化,支撑了书法的历史进步。只注意其形式,不注意其内涵的变化,只是见枝叶而不见树木而已。书法的历史成就,不仅仅是看其形式上的新奇,而要看其书法要素及内涵的变化,也就是表现力与表现方法的变化。有的形式上的新奇包含着要素的变化,有的形式上的新奇,却不包含要素的丰富变化,甚至是浅层次或低级形态的变化。低级形态的变化,没有什么历史价值,也不能支持或称之为真正的自成一家或自成一体。
人们习惯于做主人,鄙视为奴,这无可厚非。但在书法领域,把脱开前人的主观任意为成就,当做自成一家与自成一体,甚至把带有自己的习气作为成就,其实这是仅仅局限于形式而言的。判断书法的成功,主要在于分析其书法要素及其表现力方面。基础的方面是笔法,笔法的精妙是一切书法表现力与成就的基础。书法发展的历史演变轨迹,就是笔法为基轴的各种要素丰富复杂变化的历史。继承书法要素的巨大传承,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是书法的基本历史任务,本身也就是书法的历史成就。书法的本质在于传承。个人学习书法的道路与书法发展的历史逻辑是一致的。个人书法的成就也主要在于笔法等要素与方法的继承,和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这就包括继承笔法等要素及方法演变的最新历史成就,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百尺竿头。这种继承与创新,才能是有意义的。在这种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自成一体或自成一家。仅仅从个别形式上划定自成一体或自成一家,是靠不住的。
如果以楷则或书法之美为永恒的追求目标,就应当甘为俯首,甘做这样的奴书。转益多师,不必局限于具体的某种形式,也不必为自己的某些成就而沾沾自喜,努力学习古今不同的书法形式及书法表现方法。师从越多,登高望远,才会发现一山比一山风景更美,就越是难于固定于一定的程式。越是难于局限于某种简单的形式和方法,就难于结壳,也就会发现习气只是一种孩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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