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之155个必知名词解释(1)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2、 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23、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单地说,法人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27、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3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4、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35、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36、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37、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8、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9、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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