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项目招投标之串标原因和形式
近年来,针对“有项目未必生”的现状,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悄然兴起了一种串标战略,虽说这种“战略”给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投资人,以及企业的经济利益都带来了较大的危害,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但是,这种现象却又呈愈演愈烈之势,有关人士认为是各种隐忧催生了这种现象的出现,那么——
哪些隐忧催生了串标现象
“有项目则生,无项目必死;有项目未必生,无项目则必定死;搞好项目则生,搞坏项目则必定死。”2006年5月5日,中国建筑总公司总经理孙文杰在央视新闻会客厅与主持人直面“建筑业潜规则”时,对建筑业的生存现状进行了如此形象的描述。
在多数建筑人眼里,所谓“有项目未必生”,其实就是由于恶性竞争导致市场运行不规范,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几近触零。于是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便悄然兴起了一种“新型战略”——串标。
串标,串标,串标给建筑市场带来了哪些影响?
何谓串标行为
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现象,是在我国开始推行招标投标活动之后,尤其是大范围实行低价中标法后出现的一种针对最低价中标法开展的投标的商业活动。
所谓建筑招投标市场串标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至少是三家以上的投标企业针对建筑工程报价,通过事先约定,联合应对招标项目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工程标段,采取压价或抬价等手段来串通投标报价,控制中标价格,进而达到有预谋地排斥其它投标企业,让串标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中标所串标段工程的目的。
在串标活动中,除上述企业行为之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来操纵招投标结果。
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好比在大庭广众之下展开的拳击比赛,其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上世纪90年代初,当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有序展开的时候,传递给建筑企业一个重要信号就是——招标投标竞争只有冠军,没有亚军!
从后来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发展运行态势看,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使得政府、社会和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招投标制度原本固有的特性和初衷发生了360度的逆转。
串标的表现形式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串标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以互惠的利益为纽带,在这种互惠双赢甚至多赢理念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约定的“格式合同”,按照这种特定的“格式合同”有序开展串标活动。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
建立价格同盟。在招投标中,这些价格同盟组成了一个“围标集团”,其目的就是排挤其他投标人,通过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所投标段项目工程的报价达成一致协议,使竞争对手正常的报价失去竞争力,使其虽具有报价优势但是仍然无法中标所投标段的项目工程。
实行轮流坐庄。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这次投标由张三的企业中标,下次投标由李三的公司中标,再次由王五的队伍中标……以示公平。
采取陪标补偿制度。投标人之间私下先确定中标企业,大家然后再参加投标。当内定的中标人以高价中标项目工程后,便按照事先商定的补偿办法分别给予其他投标人“陪标补偿费”,以消除陪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存在的竞争。
通过**实现垄断。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资质等级低,又缺乏一定施工能力的少数个体(民营)建筑或包工头,通过**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他们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同时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在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
通过透露相关信息获取好处。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如在设有标底的项目工程招标中,招标人私下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达成事后补偿契约。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以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低价中标,再由招标人通过变更设计等方式给予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或是招标人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特定投标人中标后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补偿。
设定差别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人为地设置障碍。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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